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7條

沒有這個頁面的資訊。瞭解原因

sale
TWD 0.00 TWD 69.24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訂. 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本次為明確規範保險業將保存消費者個人. 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作業 

法規沿革-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民國90 年12 月03 日 · 民國112 年07 月07 日 · 金管保壽字第11201408251號令 ·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部分

七、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招攬經過。 (二)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各會員應確保所屬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應有以下程序,以有效控管風險: 一、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所有條文

保險業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