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列舉扣除上限是多少? 根據稅務法規定,人身保險費用及全民健保費用的扣除上限,人身保險費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NT$ 24,000,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
其次要留意上限。台北國稅局提醒,保費扣除額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萬元。不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健保費(含補充保險費)
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8,988元、非健保人身保險費11,546元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申請人主張已檢附保險費繳費收據,為何不能認列保險費扣除額云云。 三、查申請人原列報本人健保人身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全民健保不限於此),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
5月報稅季又將來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醒,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109年度健保費和補充保險費都可以全額列舉扣除,不受全年2萬4,000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