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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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 信託業法第27條 - 信託業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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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三、對信託財產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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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63條: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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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託,須受信託法的規範;而辦理營業信託之信託業者所提供的信託服務、商品及行為,除須受到信託法的規範外,還須遵循信託業法及所有信託業相關法令之規範,且一但違反規定 

信託業法及相關法規(一)-知識百科

信託業法為規範信託業務的優先適用法規,若信託業法未規範或者信託業法明定優先適 用其他法令規時,則應先適用其他法規。 銀行信託部雖為信託業,但仍為銀行法所創,故銀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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