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4條明確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構成本罪。但並不是所有的錯誤陳述或申報
A:依照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所謂「明知」,指的是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
為不實登載之公務員應係受矇蔽或受愚之犯罪客體。其次,本罪之行為係「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係指利用不知情之公務員登載5。公務. 員甲抽換照片 3 頁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必須屬於一經他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的義務,並且依照其所為的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才會構成
(一)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明知不實, 故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予以登載而言,其犯罪主體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又各機關製作函文之流程,一般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