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1﹞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只有「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業者才能在「實體店面」販售動物用藥品,網路販售或是無照販售皆是不法行為,一旦遭查獲,將
從事動物用藥品販售需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並具有店面空間才合法,民眾採買動物用藥品,更需認明具中央核准字號的商品,如標示有「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等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
說明:. 一、按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1)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
加強生物藥品品質管制. 無論輸入或國產之生物藥品(疫. 苗)均須經由縣(市)政府逐批. 抽樣送檢合格後,始可上市販售。 強化動物用藥品製售管制. 查核動物用藥品製造及販賣情形.1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