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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說明,押金利息之計算方式,係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在每月底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收取押金,應於每月月底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以當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
押金或保證金設算利息公式及分錄 ; 按一般稅率計算之營業人. 月銷售額= (押金× 該年1/1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 12) / (1 +徵收率) ; . 假設保證金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1月者,不計。……」 (二)
該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
. Q1: 押金利息需要按月計算嗎? A: 根據規定,押金利息可選擇按月或按年計算。若選擇按年計算,需在首月開立全年利息的統一發票,簡化手續。 Q2: 設算押金利息時,若押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