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 -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期限 - 未分配盈餘投資抵減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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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抵減與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

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未分配盈餘減至0為止。 申請流程. 於當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

適用第1項規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 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 文件,向所在地 

法規內容-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當年度盈餘投資符合前二項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第一項規定之金額時,該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常見錯誤

違反三年管制:依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6之規定,投資完成日次日起三年內,若將投資項目轉借、出租、轉售或退貨,或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