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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政府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 3.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查驗後返還正本)或三個月內全戶現戶戶籍謄本『個人
114年桃園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定為每人每月新台幣1萬6,768元,業經衛生福利部予以備查在案。並供作審查114年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申請案件之參考。
子女生活津貼: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服務 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二款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其他經濟困難具政府核發證明者: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證明、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證明、全民健康保險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 家庭財產不能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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