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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進一步來說,行政行為尚應受到「憲法」的拘束,因此,依法行政原則可以說是法律優位原則另一個面向上的貫徹;然而,當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以及憲法)做為依歸時,也帶出了法律 ...
法律優位原則(英語: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稱法律優越原則,即指依法行政都須符合法律規範,不得與上位階的法令規則「牴觸」;如此依法行政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抵觸法
「法律優越原則」,也就是「立法機關代表民意所定的『法律』. 比行政機關所定的行政命令優越(優越指效力為高之意)」的原則。 申言之,公務員必須體認現在政府的型態中,政府的 5 頁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任何行政行為均須合於法律規範之意旨,不得牴觸法律,據此原則,行政行為僅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規定即可,所以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優位(或優越)原則,可說是「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動都不能夠牴觸現行有效的法律,而此處的「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二、何謂「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顧名思義,探討的是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觀之,行政法法源之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
1.意義. 行政行為,不論是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具體之行政行為,亦或是依法律授權而訂立之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均不得牴觸法律(這裡的法律指的是狹義的法律,亦即經立法院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