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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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是一部由立法院通. 過之法律,期望被債務纏身的債務人能夠透過消債條例所規定的債務. 清理程序,迅速清理債務,有重生之機會,並兼顧
(一)什麼時候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只要是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狀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在債務清理上,本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一種是更生程序(第42條以下)、另一種是清算程序(第80條)以下。更生程序是給債務總額1200萬元以下、有還款能力而且需要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2007年7月11日公佈、2008年4月11日施行。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因應消債條例施行,除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刪除破產事件不予扶助之規定外,並考量消
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 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