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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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 消防人員法施行細則 - 消防設備人員法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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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為建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制度,提升技術服務品質,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通過,確立消防安全管理標竿

立法院於5-30通過了《消防設備人員法》,該法案提升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消防實務經驗、持有執照並加入公會的人才才能執業。

消防設備人員法立法推動

(一)草案分為總則、執業、業務及責任、公會、罰則、附則等6章、計50條條文。 消防設備人員法重點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多元 執業方式 (三)申請證書、執業執照 

消防設備人員法

本法所稱消防設備人員,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任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里程碑

「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主要重點如下: 一、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