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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物證明文件: (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二)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上款資料之一者,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請書。
地稅局補充說明,民眾如符合以上條件,須於房屋稅或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提出申報(也就是說,房屋稅應於每年3月22日前;地價稅應於9月22日前申請,而該迄日如遇假日則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2.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 (若部分出租或營業,按實際使用面積核定)。
Q3︰自住住家用房屋應符合什麼要件?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條件者,即可申請按自住住家
地稅局提醒, ※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必須於114年3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並提出申報,就可以適用自住用稅率1.2%,核准後如果未再變更使用就不用每年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