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回復請求權 - 繼承回復請求權要件 - 繼承回復請求權案例
TWD 36.45
數量:
繼承回復請求權縱罹時效繼承權仍存在相關解釋及判例不再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法官簡祥紋繼承權不消滅可高枕無優了嗎
換言之,繼承人因「繼承權」可取得有二種權利,一個是「繼承回復請求權」(最短2年最長10年),一個是個別遺產之「所有權」(含衍生之物上請求權,時效最長15年),真正能保障遺產
民法繼承編之繼承人-定義與原則、繼承回復請求權-知識百科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 確認繼承人資格(確認之訴) + 遺產標的物之返還請求權(給付之訴)以符「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不必分別提起二個訴訟。
第三節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開始後,非真正繼承人或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真正繼承人現實. 占有遺產,而以合法繼承人之地位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者,則繼承權被侵害. 之真正繼承人得對之請求回復之制度。6 頁
釋字第771號解釋: 重建後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之體系
貳、繼承回復請求
「繼承權」與「繼承回
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在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