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制定依據) 本細則依警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第二條規定之警察任務,區分如左: 一、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縣(市)政府設縣(市)警察局(科),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9 條. 所稱縣(市)政府設警局(科)者,謂以設警察局為主。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警察依法行使協助偵查犯罪,應執行搜索、扣. 押、拘提及逮捕等職權,係依據刑事訴訟法與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屬於輔助刑事司法作用之 6 頁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
警察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45 年11 月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89 年11 月22 日. 發文字號:, (89)台內警字第8989856號. 法規體系:, 警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