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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要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憑核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是財產交易所得額比財產交易損失少
根據稅法規定,每年度的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也就是說,當年度的財產交易是可以不用被課稅的。而且,如果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適用核實課稅,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係按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者,則出售股票時之交易損失可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該局指出,申報
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個人在年度出售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果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
又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內
個人投資公司所生之投資損失,以及金錢借貸未獲清償之呆帳損失,均非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所產生之損失,不得列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