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準備金 - 勞工退休準備金6% - 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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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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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簡介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 

勞動條件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2至百分之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退金舊制QA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之規定,其係規範94年7月1日新制施行以後,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未來發給勞工退休金之用。

勞工退休準備金常見問答集

A: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 

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畢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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