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9日 —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法定刑之部分,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通過 ...
如何簡單判定? 就從稅捐稽徵法第41條觀察起…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
(一) 稅捐稽徵法第4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所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完成本條所要求之行為而免於受罰範圍,限定在免除稅捐刑責以及漏稅. 罰,如非逃漏稅行為,或者僅是其他行為義務違反而遭處之行為罰,並不在免. 罰範圍,故扣繳義務人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為了少繳稅,利用他人名義、帳戶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其他方法等藏匿所得,除依法補繳所漏稅額外,輕則裁處罰鍰,重則涉及刑責;若被認定有洗錢罪
同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