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定義 - 事業主定義 - 雇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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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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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就業服務法「雇主」定義與勞動基準法
二、按「就業服務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 條第3 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
就服法與勞基法之雇主定義並不相同!
就服法雇主定義: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勞基法雇主定義: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規定: 1.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董事長即屬之。
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雇主概念與勞雇關係之認定-勞工調職問題初探
在勞動基準法上定義上,所謂「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謂「事業單位」,指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