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其立法意旨,係規範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這次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
答:不是。勞工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這條文仍在。勞基法第54條規定,除非兩種情況,雇主不得強制退休,一是年滿65歲; 二是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原規定,勞工年滿65歲之前,雇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修法後,增訂年滿65歲之勞工,如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鼓勵雇主繼續
依據新修法之《勞動基準法》第54 條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第1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
日前,《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條文正式通過,也就是說,勞工在滿65歲後,如果想繼續工作,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但是,許多民眾依字面上的意思,以為
但如非此類情形之勞工,勞工年滿65歲時,雇主固得依勞基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其退休,但如勞工身心狀況、體力等因素仍能負擔原工作,雇主不行使強制退休之權利,亦無不可(
律師解說. 勞基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